《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的適用問題
 
發布時間: 2013-05-06 瀏覽次數: 17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監察部令第18號,下稱18號令)於2012年9月1日起施行。這是我國第一部系統規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紀律處分的專門性國務院部門規章👩🏼‍🔧,結束了全國人大常委會1957年10月23日批準的《國務院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暫行規定》於2006年1月1日被廢止以後,對事業單位中非行政機關任命的工作人員紀律處分基本無法可依的歷史。
    適用的單位範圍。18號令適用於行政機關所屬的事業單位自無異議,但黨的機關⛑、人大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主黨派和工商聯機關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所屬的事業單位是否適用不是很明確。應當指出的是,18號令系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監察部、國務院法製辦共同起草,因受立法法規定的立法體製的限製,在發布18號令時,中央組織部無法與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監察部聯合署名🔮,只能參照製定公務員法配套規定時,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發布並由中央組織部與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聯合印發通知的方式,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監察部聯合製發《關於印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的通知》(人社部函[2012]290號)來進一步明確適用範圍,即18號令適用於所有事業單位。
    適用的人員範圍💇🏽‍♂️。18號令明確規定對機關的工勤人員給予處分可參照執行😵,一些同誌認為18號令沒有明確規定事業單位中的工勤人員可以參照執行,即對事業單位中的工勤人員給予處分在立法上還是空白⚧🆙。對此🤵🏿,應當指出的是,除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外,事業單位實行聘用製度和崗位管理製度,崗位分為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和工勤技能崗位三種類別,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應在其與所在單位簽訂的聘用合同中明確相應的崗位類別🧑🏿‍🍳🏸。也就是說,事業單位中的工勤人員實際上在聘用合同中明確的是工勤技能崗位,對其紀律處分應適用18號令,不存在參照執行的問題。
    規定的處分種類。18號令規定𓀎,監察機關對事業單位中的監察對象違紀違法行為進行調查處理和作出處分決定的權限📈,依照行政監察法及其實施條例辦理。但18號令規定的處分種類中的降低崗位等級處分,行政監察法及其實施條例並沒有明確規定監察機關可以對降低崗位等級處分作出監察決定⏸。對此應當指出的是🌃,18號令規定的降低崗位等級這一處分種類🪗,是專門針對事業單位實行聘用製度和崗位管理製度、無法適用撤職處分而設定的,內涵與撤職處分並無實質不同👱🏼‍♂️😈;且18號令系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監察部⬆️、國務院法製辦共同製定🧑🏻‍🔧,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強法律解釋工作的決議》規定,監察部對行政監察法如何具體應用的問題有解釋權,故監察機關可以作出降低崗位等級處分的監察決定。
    溯及力👴🏼。根據立法法第八十四條規定,規章不溯及既往🕵️‍♀️,18號令亦應遵循;對18號令施行前的行為🤦🏼‍♂️,如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會計法等單行法規的規定📔🟠,可按照立法法第五章“適用與備案”的規定和從舊兼從輕原則👛,確定適用該單行法規或者18號令👄,其中對該單行法規認為是違紀且應予處分,但未明確處分幅度的,可參考18號令與其最相類似的條款有關處分幅度的規定確定;對18號令施行前的行為🐕‍🦺,如按照18號令規定屬於違紀,但行為時是否違紀沒有相應法規作為判斷依據難以確定的,在處理時需慎重考慮,確需處理的可考慮采取考核、解除合同、到期不續聘等組織處理方式。
    賭博行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的賭博行為需具備參加賭博屢教屢犯4️⃣👨🏽‍🦰,或者賭資較大等條件🕵🏼‍♀️,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和18號令均規定只要參與賭博即構成違紀🧤。一些同誌認為🙈,這使得有些賭博行為難以按照違反黨紀處理,但卻可以按照違反政紀處理,導致在處理結果上失衡。對此應當明確的是,《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和18號令所規定的參與賭博即構成違紀,前提應當是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條的規定,即以營利為目的或參與賭博賭資較大,並非只要參與賭博即構成違紀,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明顯較《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和18號令規定更重一些,即使賭資數額不大但屢教屢犯的也構成違紀,也就是說不存在處理失衡的問題。(作者 中央沐鸣、監察部案件審理室董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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